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要做到“四个瞄准”

小编:行业资讯发布日期:2019-12-20浏览量:505
核心提示:自贸试验区建设六年多以来,布局日益优化完善,目前已形成“1+3+7+1+6”的总体新格局。各自贸试验区积极发挥深化改革开放“排头

自贸试验区建设六年多以来,布局日益优化完善,目前已形成“1+3+7+1+6”的总体新格局。各自贸试验区积极发挥深化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取得了丰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既包括流程性再造的制度优化,也有基础性的制度变革,涵盖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事中事后监管、金融开放创新、营商环境改善等诸多领域。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分5批将171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到全国,还有大量的创新成果由自贸试验区向其所在省(市)范围内复制推广,为推动我国扩大开放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必须看到,制度创新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永远在路上,随着建设任务的深入推进,深入开展制度创新的制约因素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面临“天花板”和诸多挑战。一方面,制度创新的难度在加大。创新难度小的“低垂果实”已被摘下,难度大的创新面临授权不足、法律调整滞后、容错和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另一方面,还存在制度创新系统协同性、集成度不够,“碎片化”和“重复性”显现,企业获得感不强,部分政府部门政策之间“蜂窝煤”现象依然存在等问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这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接下来,随着制度创新迈入“深水区”,亟待各地自贸试验区通过啃“硬骨头”,将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有机结合,用更大的智慧和勇气持续发力制度创新。

瞄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建设自贸试验区和开展制度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载体。国家层面应尽快通过调整法律适用、立法授权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对地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和探索上的授权边界,为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提供制度性和法治化的保障,并及时将成熟的制度创新改革实践上升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贸试验区应紧紧围绕中央设定的差异化定位开展差别化探索,尽快制定促进制度创新的办法,建立容错和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制度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将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构筑对外开放制度层面的核心竞争优势。

瞄准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处于重要变革期,现行的主要以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基础构建的多边规则体系处于调整期,而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日益加速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各自贸试验区应加强对国际经贸新规则的研究,对标、接轨国际通行规则和先进标准,立足数字贸易、专业服务、科技技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等领域新规则的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在提升、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基础上,既关注货物的自由流动,更要在资金、人员、信息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上大胆探索,在市场准入、减少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竞争中立等方面形成更多创新成果。

瞄准创新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当前部分制度创新成果仅仅是通过减少办理环节或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流程的再造,其效果局限在提升便利性方面,下一步应通过继续放宽市场准入、缩短负面清单等方式加大在扩大市场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的力度。此外,必须要加强制度创新成果的统筹谋划和系统集成,增强部门之间的协同性,推出一批具有全局性、贯通性、突破性意义的成果,并及时将行之有效、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做法尽快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予以固化确立,从而使各项创新举措产生叠加效应,发挥最大效能。

瞄准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改革举措千万条,企业感受第一条”,开展制度创新不能“自娱自乐”、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必须以市场主体的真正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应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营商环境改善为抓手,继续持续深化商事制度和“放管服”改革,将提高市场开放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解“准入不准营”“玻璃门”现象等作为开展制度创新、检验成果的重要衡量标准,从而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最大程度释放自贸试验区改革红利。

(作者系中国南海研究院海上丝绸之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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