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或视频偷窥

小编:小编发布日期:2024-04-20浏览量:115

亲爱的PAO,

分享性丑闻是犯罪吗?还有,我可以知道照片或视频偷窥的法律定义吗,以及与之相关的惩罚行为,如果有的话?

鲁本

亲爱的鲁本,

你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为了阐明这一点,请允许我将您的注意力引向共和法案9995,也被称为“2009年反照片和视频偷窥法”,它为您的疑问提供了答案。简而言之,上述法律第3 (d)条对照片或视频偷窥行为的定义如下:

”(d)“偷窥照片或视频”是指对正在进行性行为或任何类似活动的个人或群体进行拍照或视频报道的行为,或在未经该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该人对隐私有合理期望的情况下,拍摄该人或多人的私人区域图像的行为,或出售、复制、复制、广播、分享的行为。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通过VCD/DVD、互联网、移动电话和类似手段或设备展示或展示该性行为或类似活动的照片或视频报道或录音,尽管该人已同意记录或拍摄该性行为或类似活动的照片或视频报道。(有强调和下划线)

前述规定,照片或视频偷窥还包括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通过VCD/DVD、互联网、移动电话和类似手段或设备出售、复制、复制、广播、分享、展示或展示该性行为或类似活动的照片或视频报道或录音的行为。

换句话说,在照片或视频窥阴癖的定义中,该法律足够全面,可以涵盖分享性行为视频记录的行为,或者,正如你所阐述的,性丑闻。此外,通过VCD/DVD、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类似的手段或设备进行分享的方式也足够广泛。

在上述情况下,同一法律第4节规定了被禁止的行为,而第5节规定了惩罚,即:

“第四节。被禁止的行为。-特此禁止并宣布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为非法:

“(a)未经当事人同意并在当事人对隐私有合理期望的情况下,对某人或一群人进行性行为或任何类似活动进行拍照或录像,或对某人的隐私区域,如裸体或穿着内衣的生殖器、公共区域、臀部或女性乳房进行拍照或录像;

“(b)有意或无意地复制或复制,或使人复制或复制这种性行为或任何类似活动的照片、录像或记录;

“(c)出售或分发,或使人出售或分发这种性行为的照片、录像或录音,无论是其原件或复制品;或

“(d)无论是在印刷媒体还是广播媒体上出版或广播,或通过VCD/DVD、互联网、移动电话和其他类似手段或设备展示或展示此种性行为或任何类似活动的照片或视频报道或录音。

“(b)、(c)和(d)款下的禁令应适用,尽管这些人已同意对其进行录音或拍照或录象报道。任何违反本规定的人,应对本规定的照片或视频偷窥行为负责。

“第五节。处罚。-任何被认定违反本法第4条的人,由法院酌情判处不少于三(3)年但不超过七(7)年的监禁和不少于十万比索(P100,000.00)但不超过五十万比索(P500,000.00)的罚款,或两者兼施。x x x(有强调和下划线)

因此,毫无疑问,分享性丑闻视频是非法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证明同意记录或拍摄涉及或描绘的人的照片或视频报道,但这一点仍然成立,因为共享此类视频需要另一份同意,必须是书面同意。

任何被证明犯有上述禁止行为的人,将被处以不少于三年但不超过七年的监禁和不少于100,000菲律宾比索但不超过500,000菲律宾比索的罚款,或两者并处。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文章链接:https://www.480520.com/news/show/103073/
文章来源:https://www.48052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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